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6年6月

logo logo logo

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6年6月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热点 » 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如何判定?不实监测报告会被判刑吗?伪造监测数据会被判刑吗?

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如何判定?不实监测报告会被判刑吗?伪造监测数据会被判刑吗?

近些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污染治理的公信力。从企业或者运维机构擅自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到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报告,再到委托方强令挑选“合格数据”或者委托不同机构监测选取合格报告,凡此种种,均属于监测领域弄虚作假。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弄虚作假典型处罚案例来看,这些环境监测造假行为正面临“机构+个人+委托方”三重追责体系的严厉打击。委托方和监测机构面临经济、环境信用上的重罚,相关责任人面临经济、行政和行业准入方面的重罚。有些检测同行就很紧张:“我不小心或者技术不熟练导致检测数据错误,会被判定为弄虚作假吗?”。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紧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数据失实绝大多数情况不会被判定为弄虚作假。

本文将阐述什么是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什么是环境监测中的弄虚作假?弄虚作假会面临什么处罚?为企业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讲清概念、划清法律红线。

一、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有什么区别?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3月18日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判定,具体情形如下:1、不实监测报告情形(第十四条)(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2、虚假监测报告情形(第十五条)

(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3、性质和影响虚假监测报告:一般是主观蓄意造假,属于有意为之,一般涉及利益驱使。会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实,使监测结果完全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可能对环境管理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严重误导,甚至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不实监测报告:部分检测数据可能不准确或存在偏差,但由于并非主观故意,常由能力不足或者疏忽导致,原始记录等可能仍具有一定的可追溯性和参考价值,经过复核纠正等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对决策和实际工作的不利影响。


二、环境监测中的弄虚作假判定情形
环境监测中的弄虚作假具体情形由《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判定细则和实施办法确定,主要有篡改监测数据、伪造监测数据、涉嫌指使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三种行为,主要判定情形如下:1、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2)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3)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4)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5)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6)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7)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8)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9)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10)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11)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12)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13)擅自修改数据的;(14)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2、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劢,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2)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3)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4)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5)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6)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7)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8)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3、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情形

(1)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2)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3)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4)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5)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三、弄虚作假面临什么处罚?
弄虚作假相关的处罚依据及处罚措施如下:1、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2、治安处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10 日拘留。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2)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1)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2)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4、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结论:
环境监测数据是污染治理的“眼睛”,造假行为不仅面临机构重罚、个人追责、委托方连坐的经济代价,更可能因环境污染连带赔偿陷入巨额债务,甚至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随着国家和地方推行终身责任制全国信用联网,监测数据造假侥幸空间正被彻底压缩,造假的机构和个人将在行业内寸步难行。真实监测,合规操作——既是法律红线,更是生存底线。

联系我们
  • 公众号
  • 官方客服号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雨路55号虹桥525创意园A座
  • 参观咨询

    400 665 3755

  • 项目合作

    +86 21 3323 1316

  • 市场合作

    +86 21 3323 1434

  • 参展咨询

    +86 21 3323 1336

主办机构
  •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 中华环保联合会
  • 中节能
  • 上仪协
  • 主办机构
  • infoma
协办机构
  • 协办机构-荷祥

@2024 上海荷祥会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012314号-13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4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