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海国际环境监测与过程控制展览会

INTENV CHINA 2024

2024年6月3-5日

上海 | 国家会展中心(虹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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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超标时,企业要求复测可以吗?附关于在线监测官方问答汇总

监测超标时,企业要求复测可以吗?

 

来信:

 

我是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在实际环保行政处罚过程中,特别是针对煤质超标、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企业有时候会提出复测的要求,对于这样的复测要求,我们应该怎样处理?针对于哪些情形可以进行复测,复测的条件是什么?针对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复测,还请分类予以明示。

 

回复: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复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均可作为环保监管执法的依据。在有证据表明监测数据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情况下,该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

 

一、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

 

1.关于最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流量比对仪器疑问的回复

 

来信:按标准355-2019中8.4及354-2019中6.3.1、6.3.2的要求,液位、流量比对只能使用标准里写明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其他方法,如流速仪法、容积法、浮标法等hj92里规定的几种测流量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了,是这样理解的吗?

 

回复:hj354-2019和hj355-2019规定了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液位和流量比对的相关内容,若其他方法能同时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液位和流量比对要求,同样适用

 

2.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来信: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厂要求?我所在企业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6000吨/日,排入资江的一条分支,对于环保验收、在线监测等,对于县城的污水厂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到乡里面,这一块的要求是一样的吗?另外,对于环保在线监测的要求,能否给个明确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装,需要安装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回复:一、关于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竣工验收。

 

二、关于在线监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如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水质自动监控系统比对标准执行问题的回复

 

来信:2019年12月24日发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等三个技术规范对2007年的技术规范进行了更新,但是河北省的《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和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等相关规范未更新,请问我们在执行比对标准的过程中,优先参照哪个标准,或者在标准规范规定的不同的地方,我们优先执行哪个标准?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据此,应优先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在河北省内,对于hj355-2019未规定的内容应遵守《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对于hj355-2019和db13t1642.3-2012均作出规定的内容应从严执行。

 

4.关于在线比对中质控样考核结果是否合格如何判定的回复

 

来信:《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中“5.1.2.2质控样考核”,其中“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应如何理解,例如购买的有证质控样品浓度为(0.400±0.02)mg/l,在线设备监测浓度为0.371mg/l,数据是否合格,具体如何计算,谢谢,有些在线运维厂家告知他们直接用在线的监测数值与标准值的±10%比较,也就是说0.371mg/l在(0.36~0.44)mg/l范围内,表示合格,但未找到明文规定,那标准中说的“质控样的相对误差”有何意义,而且个人理解相对误差是个百分数,标准值的±10%是一个准确的数值范围,这个是否可以进行比较?

 

回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中“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是指质控样测定值与标准值之间的相对误差应在±10%范围内。计算公式为:(质控样测定值-标准值)/标准值×100%。如质控样测定值为0.371mg/l,标准值为0.400mg/l,则相对误差为(0.371-0.400)/0.400×100%=-7.2%,判定为质控样考核合格。

 

5.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来信: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

 

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回复: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

 

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关于环保数采仪产品标准算法明确解释和说明的回复

 

来信:2017年4月24就已经发布了hj212-2017,但是其中关于算法部分:1.废水污染物算法有两种,但是未明确讲对应算法的使用条件2.废气有hj75-2017标准还能基本做参考,但是废水没有类似的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各个地市环保局也不知道该如何执行,只是按照212的要求,各产品厂家更不知道该怎么做。

 

回复: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废水中cod、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值的计算方法。《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中附录d(资料性附录)规定了2种水污染物浓度计算公式,分别为加权平均算法与算术平均算法。具体算法请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6.9中“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cod、氨氮等污染物因子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相关内容要求。

 

二、关于废水污染物中ph算法。ph不参与平均值计算,只参与最大值、最小值计算。

 

三、关于数据处理。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中相关要求:(1)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2)监测值为负值无任何物理意义,可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3)在自动监测仪校零、校标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四、关于水污染物数据标记。按照《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中6.6.4数据标记中表8内容执行;在进行数据计算时(日数据、小时数据等)除数据标记为正常的数据(数据标记为n)外均认为无效(异常)数据,不参与有效数据的计算。小时数据标记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从高到低为f、d、m、c、t、s、b。日数据计算中有效数据不足75%时,日数据标记按照小时数据中无效(异常)数据标记中占比最大标记,无效标记遇到相同占比时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底为:d、m、c、t、s、b。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以及涉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共4个技术规范正在修订中,待修订工作完成后,请以新修订规范中规定为准。

 

7.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

 

来信:1、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废气均有),是否一定需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呢?

 

2、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明确指出,是否只需每年对其做校准,以保障设备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呢?3、对于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比对后才能使用呢?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准合格即可使用呢?

 

回复: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强制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执行。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8.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

 

来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了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24小时均值的排放限值。24小时均值为连续24个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以上5项因子的24小时均值测定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24个小时以上,长时间夜间作业,危险性较大,此外,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均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若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已取得自动监控联网证明并完成了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则可读取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连续24个1小时均值浓度,并确定24小时均值浓度。

 

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能否采用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是否满足24小时均值限值要求的依据。

 

回复:《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的规定进行(目前hj/t75标准已修订)。因此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有效小时均值,即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1小时均值种类之一,可用于24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质控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关于锅炉监测位置咨询的回复

 

来信:监测对象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两台锅炉同时运行,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在烟囱上安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台锅炉都装有除尘设备,无脱硫和脱硝设备。两台锅炉共同为装置提供热源,每台锅炉所用燃料都是燃料油和天然气两用。两台锅炉同时运行时,有时同时使用燃料油,有时同时使用天然气,有时一台使用燃料油,另一台使用天然气。’

 

在监督性监测中,应在什么位置监测,是在共同排放的烟囱上还是在每台锅炉的除尘器出口的烟道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应在什么位置监测。假设上述两台锅炉其中一台停运时,另一台在什么位置监测。如果是三台及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如果停运一台,另外两台如何监测。

 

回复:一、对于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原则上需在每台锅炉除尘设备出口分别开展监测,依据每台锅炉使用燃料确定执行标准限值。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每台锅炉进行监测时,可在共用烟囱开展监测,如两台锅炉均使用燃料油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锅炉排放限值,如两台锅炉均使用天然气或分别使用燃料油和天然气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二、对于比对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在烟气cme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16157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

 

三、对于多台锅炉共用烟囱或部分锅炉停运的,监测要求同上。

 

10.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

 

来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周围200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关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这个14mw是指单台锅炉还是指全厂的锅炉合计14mw?例如我供热站有7台2mw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

 

回复: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

 

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中的“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是指单台锅炉。

 

三、关于“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排污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地区应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全国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排气筒所在企业如果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则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否则,无需安装。

 

11.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

 

来信:本人关于环境保护税第四条和第十条有如下疑问。盼请回复!我看到您的复函,说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接管是不收环保税的。我想请问的是,我工业废水也是接管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的,是否需要交纳环保税?根据第十条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必须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如果企业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二条中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是否意味着企业寻找有资质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机构是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而且有cnas认证的,在环保税申报的时候,此数据能否用于环保税的缴纳?

 

回复: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根据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和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测机构是指按照计量法规定取得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不必取得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监测数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

 

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环境监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829-2017)《土壤和沉积物有机物的提取加压流体萃取法》(hj783-2016)等,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等渠道可以查询获取。

 

12. 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处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

 

来信: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此举是否意味着排污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工作,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手工比对,对异常数据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举证材料并报备和修复设备(根据环保部令第十九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对环保部门而言,经监控设备主要出资方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监控设备,产生的超标数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剔除,造成统计时段内超标,是否可将其统计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另外,目前仍有部分设备未出台验收规范,如废水总氮、废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是否未经验收就无法作为处罚依据?

 

回复:一、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取消环保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后,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二、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其他有关证据构成证据链。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中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因此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13. 关于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管的回复

 

来信: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为环境现场执法提供了保障。然而,一些重点排污单位选购监测设备时常常遇到一些问题:设备生产厂商情况不能了解,设备的数据监测准确度不能评估,设备的稳定性不得而知。一些地区时常出现在线监测设备垄断的情况,不利于在线监测设备市场化的原则。

 

建议:1、公开在线设备生产厂商设备名录及其相关企业相关信息。2、在线监测设备实行二维码管理,通过编码增强防伪性。3、简化验收程序,定期对在线设备进行有效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4、实施不定期抽查、督查制度,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处罚。5、推广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制度,明确排污单位及在线监测运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性。

 

回复:您关于《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管》的来信收悉,信中您提到的一些问题确实存在,结合我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选购

 

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更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上述法律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购、安装责任主体是排污单位。据了解,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分别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了适用性检测和环保产品认证,相关结果已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发布。其中,适用性检测公示包括了仪器设备生产厂家、产品型号、检测报告编号、检测项目、有效期等信息,环保产品认证则包括了产品名称、获证单位、证书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我部将在以后工作中要求排污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建设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并积极推动、鼓励排污企业选购符合适用性要求和相关认证的产品。

 

二、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和运行管理

 

我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法律规定,企业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监控设施的验收应当为企业。

 

2014年初,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被废止,其中关于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维护资质也相应取消。为了指导各地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帮助排污单位选择运维水平较高、技术力量强的第三方运营单位运维监控设施,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评价是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要求,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方面的机制进行改革,结合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令第19号)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等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强化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新“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数据的作用。

 

二、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

 

1.关于最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流量比对仪器疑问的回复

 

问:按标准hj355-2019中8.4及hj354-2019中6.3.1、6.3.2的要求,液位、流量比对只能使用标准里写明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其他方法,如流速仪法、容积法、浮标法等hj92里规定的几种测流量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了,是这样理解的吗?

 

答:hj354-2019和hj355-2019规定了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液位和流量比对的相关内容,若其他方法能同时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液位和流量比对要求,同样适用。

 

2.关于在线监测排液是否需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执行

 

问:一个自来水净水厂出水管线位置设置在线监测仪表。使用dpd法进行监测,每次试剂用量003ml,仪表内比色池5ml,每日检测24次,即每小时一次。仪表采流动水采样后监测,监测后,比色池内液体由流动水带走重新进入主管线中。请问该仪表监测废液是否需要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11中hw49中900-047-49执行危险废物管理?

 

答:余氯监测

 

文章来源:环保365

 

2022上海智慧环保展将于10月9日-11日上海国家会展中心隆重拉开帷幕。本届展会展示面积将达15万平米,汇聚超400家品牌展商。展示范围涵盖综合治理、水、大气、智慧环保、环境监测、资源再生、土壤、噪声8大环境污染治理领域。

更多精彩资讯,可关注上海环境监测展(暨上海仪器仪表展)!上海环境监测展(暨上海仪器仪表展)是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环境部政策,顺应环保行业智慧化数字化的发展趋势,为供需两端打破交流壁垒而打造的一个全面、高端、智能的商贸技术对接交流平台!2024上海环境监测展(暨上海仪器仪表展)将于6月3-5日上海 | 国家会展中心(虹桥)盛大开幕。2024上海环境监测展(暨上海仪器仪表展)将继续扩大品牌优势,并联动上海国际水处理展、上海国际环保展等多展资源,打通工业、市政、环保三大领域,展示面积达15,000平米,预计将吸引400多家品牌企业参展,全面展示环境监测检测设备、过程控制及检验检测仪器仪表、智慧水务管理技术及系统、智慧物联系统、实验室分析设备、节能监测/计量仪表、第三方环境服务、智慧水文水利监测设备等前沿技术、产品及解决方案。为来自石油、化工、制药、电力能源、锂电等终端以及工程公司、检测机构、监测站、市政单位、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污水处理厂等领域的25,000多名专业观众打造一站式采购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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